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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时间: 2024-02-08 21:15:25 |   作者: 电缆沟盖板

产品介绍

  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则实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揭露发表职责。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到2023年5月8日,你公司接连十二个月内累计产生诉讼、裁定事项金额达58,360.96万元,触及严重诉讼、裁定事项的暂时陈述发表规范,尔后你公司产生的诉讼、裁定接连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及份额亦屡次触及暂时陈述发表规范,你公司均未及时实行暂时陈述发表职责。直至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才发表《关于累计诉讼状况的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冯芸作为时任首席财政官,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首要职责;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喆作为时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首要职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和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将有关状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仔细罗致经验,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揭露发表作业,并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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