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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 2024-01-29 |   作者: 排水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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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我们供给翔实的“路途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端补偿”内容,由法令快车交通事端栏目组修改总结。张芳杰诉东营市公路办理局公路工程处等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胶葛案 【焦点问题】本案首要触及以下几个法令焦

  本文为我们供给翔实的“路途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端补偿”内容,由法令快车交通事端栏目组修改总结。张芳杰诉东营市公路办理局公路工程处等交通事端产业危害补偿胶葛案 【焦点问题】本案首要触及以下几个法令焦点问题:一、路途施工安全警示标志问题;二、关于五

  上诉人东营市公路办理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处)、东营市公路办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文登公司)、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芳杰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2002年9月30日晚11时左右,张芳杰(又叫张立新)驾驭鲁E-82368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东营市南二路由东向西行进,行进至离该路没有竣工的公铁立交桥施工现场四、五百米处时,张芳杰驾车从南北横设的路障北侧缺口穿过,因公路北侧设置了许多预制块,其即驾车沿南侧向西行进,行进至该公铁立交南侧引桥三分之二处时,车辆撞在公铁立交桥引桥南桥臂上,构成车辆严峻受损。张芳杰以施工现场除半截路障外无任何警示为由诉请被告对其补偿。

  另查,东营市南二路公铁立交桥工程建设项目的办理者市公路局于2002年6月份别离与公路工程处、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签定合同协议书,四公司详细施工路段为:二合同段A段、二合同B段、一合同段、二合同段C段。2002年7月29日,公路工程处与博昌公司签定了公路路基路面底底层及挡土墙施工承揽协议,公路工程处将自己施工的二合同段A段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博昌公司。以上五份合同均未触及有关警示标志的设置及操作问题的详细条款。

  一审过程中,张芳杰于2003年1月2日请求对其车损进行价值评价,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该车损价值为159773元。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以为,公路工程处、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作为东营市南二路公铁立交桥施工项目的详细施行工程单位,在改建公路时,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有必要足以避免事端的产生。张芳杰驾车进人施工现场并构成车辆丢失,施行工程单位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但其明知该路段正在施工,而私行进人施工现场,对构成的丢失也应承当部分职责。张芳杰要求补偿车辆丢失159773元、判定费1600元,不切实际,应以张芳杰与各被告分负30%和70%的份额为恰当。市公路局作为该施工路段的发包人且是办理者,应加强对详细施行工程单位的办理,对张芳杰的丢失应按其他五被告分管份额承当连带职责。公路工程处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博昌公司详细施工,两边互有约好,但不能对立第三人的建议,对张芳杰构成丢失应承当对应职责。六被告建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则设置了警示标志,施行两头封路,对张芳杰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的观念,根据不充沛,不予采用。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建议事端产生地址不在其详细施工路段,且非一起施工,不该补偿张芳杰丢失的建议,无现实法令根据,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榜首百三十一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公路工程处、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补偿张芳杰车辆丢失111841.10元、判定费1120元,两项算计112961.10元,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偿付。

  三、驳回张芳杰其他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4737元,张芳杰担负1421元、被告担负3316元。

  公路工程处、市公路局、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人已按《公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在施工路段两头设置了土坝及围墙,设置了“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牌。被上诉人明知施工路段强行闯入,因而构成危害,职责应自傲。

  二、一审确定事端地址、事端原因根据不足。被上诉人不能供给派出所出警的原始记载,仅仅出示了几个月后的证明,彻底不合惯例,法院以此定案过错。

  三、鲁E-82368号车在保险公司有出险记载,并进行了理赔,原判确定的撞车事情是虚无的。

  一、一审判定市公路局承当连带职责过错。公路局仅仅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发包人),工程办理者是承揽人(施工人),公路局与承揽方签定的《承揽合同协议书》中对两边的权利责任已作清晰约好,故公路局与施行工程单位不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

  二、一审法院确定事端产生地址及现实根据不足。被上诉人对所诉称的事端产生地址及事端产生状况未供给任何充沛、合法有用的根据,仅凭其供给的派出所的一份证明,不能证明其建议。

  三、一审法院确定施工人未设置警示标志与安全措施过错。公路局与其他施工人已供给了足够的根据,证明对南二路公铁立交桥施工路段两头已封路,施工路段两头设有土坝,并在土坝前面明显方位设有大型的禁止通行警示牌。对该现实,被上诉人庭审中也予以供认,施工人的提示留意责任现已完结。

  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一)一审法院确定事端产生地址及事端产生根据不足。被上诉人建议所根据的根据全部是直接根据,无直接根据,且各直接根据不能构成完好、仅有、排他的根据链条。(二)一审法院确定该公铁立交项目四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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