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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2023年度顺义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 2024-04-02 |   作者: 树脂井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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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曝光台】2023年度顺义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上)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奠定工作基础,顺义区应急管理局现将2023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5月5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按照《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 527—2015)4.6.5规定, 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月7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液氨制冷机房中喷淋系统、防泄围堤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按照《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 1014—2013)4.4.1.2规定,单位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4.4.2.1规定, 单位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4.6.4规定,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

  5月8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密闭燃气使用场所(厨房)未设置强制排风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21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月12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地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车库三段丙烷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5月17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北京某有限公司所在的施工现场(弱电井线路检查)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未为3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提供呼吸器和安全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该企业未为3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决定给予该单位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规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会产生其他有害化学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作业人员一定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一定使用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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